时间:2021/6/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各市(地)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全省年(春季)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认定条件、认定机构、认定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黑龙江户籍、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或驻黑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港澳台居民在黑龙江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专门规定外,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3.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参加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获得有效期内《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

4.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5.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医院体检合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或部队驻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或部队驻地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请程序

申请时间:申请人请于年4月20日至5月14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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