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5/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1.俄罗斯电厂股东起诉中方总经理失职,主张总经理赔偿股东损失

案件编号:А82-/

受理法院:雅罗斯拉夫州仲裁法院

判决时间:年7月25日(已生效)

原告:第二地区电力公司

被告:中国公民李某

案情概要:原告公司是中俄合资企业华电-捷宁斯卡娅电厂的俄方股东,原告指出合资公司总经理(中方指派)在电厂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预定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应当索赔却不索赔,是失职行为,损害了股东的权益,因此向法院起诉。后来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2.赴俄务工人员神秘死亡,其妻柴雅芝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案件编号:()京行终号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

判决时间:年7月25日(已生效)

原告:柴雅芝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案情概要:原告丈夫殷某于年赴俄罗斯圣彼得堡上海建工集团(西北)有限公司工地务工,年2月18日失联,年外交部向原告发出了殷某于年2月20日死亡的证明书,且死亡原因和具体地点不明。柴雅芝诉请中国外交部提供领事保护,协助查找殷某尸体并调查死亡原因等。两审级法院认为,本案所诉事项属于外交部负责领事保护和协助工作、保护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合法权益的外交行为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1项),裁定不予立案。

3.中俄跨境运输货物超载罚金约定过高,法院判决减少罚金

案件编号:А50-/

受理法院:彼尔姆边疆区仲裁法院(一审法院)

判决时间:年9月20日(已生效,三审结案)

原告:俄罗斯铁路开放型股份公司

被告:乌拉尔卡里开放型股份公司

案情概要:被告作为发货人与原告订立合同,以铁路运输方式将货物运往中国绥芬河。被告在运单上填写的货物重量比实际轻千克。原告依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年)诉请被告按照超载货物的运费支付5倍的罚金。法院根据被告提出的降低罚金的申请,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条,判决减少罚金,即被告实际需支付应付罚金的一半。

4.船舶代理合同争议,俄罗斯当事人以中国法院未有效送达法律文书为由主张撤销一审判决

案件编号:()辽民终号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

判决时间:年5月28日(已生效)

上诉人(原审被告):俄罗斯海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盈丰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案情概要:上诉人以一审法院未向原审被告有效送达法律文书为由(上诉理由之一),诉请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以相同的方式送达了起诉文书、一审判决书,即向涉案船舶船长送达且船长表示会转交给上诉人,上诉人于一审判决送达后的21日内提出上诉意见,因此一审法院法律文书送达有效。最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5.走私货物被扣留收缴,货主刘斌诉哈尔滨海关、绥芬河海关行政违法

案件编号:()黑行终号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

判决时间:年6月13日(已生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

案情概要:刘斌在俄罗斯购买琥珀60千克、猛犸象牙千克,通过中间人,最终由“伊格里”和“大壮”(绰号)走私到中国。绥芬河海关以刘斌涉嫌走私琥珀和猛犸象牙立案侦查,并依法扣押走私物品。后因走私行为偷逃税款不足10万元人民币而撤销刑事立案,改为行政处罚。绥芬河海关于年9月15日作出扣留决定书,扣留走私物品期限1年。年3月30日绥芬河海关作出公告,公告期满后,于同年6月30日作出收缴清单,对已经公告的走私物品予以收缴。刘斌对绥芬河海关作出的上述扣留决定和收缴清单不服,向哈尔滨海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绥芬河海关行政行为。刘斌向法院起诉称,绥芬河海关扣留收缴涉案货物未向其告知、未听取其陈述申辩,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法院认为,本案实施具体走私行为的当事人为“伊格里”和“大壮”,未归案,属于“当事人无法查清”的情形。因刘斌不是具体走私行为人,不是扣留收缴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因而海关无需向刘斌告知。两审级法院均判定绥芬河海关行政行为合法。

6.中国投资者在俄罗斯注册公司违法使用专有名词“俄罗斯”,税务局起诉要求更名

案件编号:А51-/

受理法院:滨海边疆区仲裁法院

判决时间:年12月24日

原告:符拉迪沃斯托克市列宁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局)

被告:中俄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年在俄罗斯注册,公司注册名称:РОССИЙСКО-КИТАЙСКАЯДЕРЕВООБРАБАТЫВАЮЩАЯКОМПАНИЯ)

案情概要:中国投资者于年在俄罗斯设立中俄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年8月21日,税务局向法院诉称,被告在公司名称中违法使用专有名词“俄罗斯(РОССИЙСКО)”、“中国(КИТАЙСКАЯ)”,诉请法院强制被告更名。法院查明,被告公司名称违反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条的相关规定,应予纠正,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的1个月内变更公司名称。

7.独家代理商诉他人进口商品造假,侵犯商标权,被俄罗斯法院驳回

案件编号:А73-/

受理法院: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仲裁法院

判决时间:年12月14日

原告:俄罗斯CNH工业罗斯公司

被告:俄罗斯欧亚集团公司

案情概述:原告公司是美国CASE品牌和NEWHOLLAND品牌的俄罗斯独家代理。被告公司将该品牌的机器图标磨掉,换成中国某厂生产,并从中国进口至俄罗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的行为属于造假,应将涉案进口机器销毁。法院查明,涉案进口机器确实是美国原厂生产,且在中国境内经过美国原厂代理商由被告合法取得。被告隐瞒进口机器原产地以达到逃税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对此海关已对被告进行了处罚。涉案进口机器是美国原厂生产,而非仿造,且被告在中国合法取得机器所有权,符合平行进口要求,即:已合法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在进口时,无需必须经过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所以判定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伪造,也未侵犯原告的品牌独家代理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8.伊春市某区林业局诉俄罗斯公司采伐合同争议,因举证不力败诉

案件编号:А73-22/

受理法院: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仲裁法院

判决时间:年12月24日

原告:伊春市乌马河区林业局

被告:利姆布南西扎乌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概要:根据原被告间订立的年5月1日林木采伐合同,原告作为承揽人,在俄罗斯境内为被告伐木,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原告向法院提出约2.09亿卢布的索赔要求。原告在举证中,未能提供经双方签署的合同、工程验收单等重要文件的原件或公证件。此外,其提供的翻译公证件(原文件由外文形成),只公证了翻译人员的签名真实性,而未公证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俄文译文与原文内容相符,因此不予采信。由于存在上述严重的举证缺陷,原告未能证明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关系以及自己实际完成了工程,依法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9.中联重科向俄罗斯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贸仲仲裁裁决被驳回

案件编号:А40-/18-83-

受理法院:莫斯科市仲裁法院

判决日期:年12月10日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被申请执行人):柴那金融租赁设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概要:原告向俄罗斯仲裁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年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书。第三人称,涉案仲裁裁决是在自己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自己并未收到开庭通知。法院查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受案后,将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仲裁申请书、开庭通知等文书均通过THT快递寄往同一地址,但该地址与涉案合同所注被申请执行人地址(即,登记地址)不符,且并未被被申请执行人签收。除邮寄送达外,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有效送达。由此,法院驳回原告申请。

10.中方股东起诉确认违反重大交易公司决议程序的交易无效

案件编号:Ф03-/

受理法院:远东地区仲裁法院

判决时间:年6月4日(已生效,三审结案)

原告:黑龙江省龙兴瑞凯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一)、俄罗斯龙兴萨哈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二)

被告:俄罗斯水泥服务公司、阿尔乔姆M.E.、水晶有限责任公司、易兹门齐夫湖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概要:原告一是原告二公司股东,持股60%。原告二公司经理在短短的4个月内,将公司设备分别出售给各被告。原告一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交易是重大交易,并主张重大交易决议程序违法,确认上述交易无效。法院查明,这些交易中向各被告出售的公司资产,都是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水泥生产的。也就是说,这些交易超出了公司正常运营交易范围,出售资产价值超过了公司资产的25%,且资产的出售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法院确认其为重大交易,鉴于上述交易未曾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确认交易无效,交易双方应互相返还所得财物。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年1月7日

案例报告下载

------分隔线----------------------------
热点内容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发布优势
  • 广告合作
  • 版权申明
  • 服务条款
  • Copyright (c) @2012 - 2020



    提醒您: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做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 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