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确保城市居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缔全市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缔范围: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的宾馆、餐饮、洗浴、洗车、企事业单位的取用地下水单位及个人等自行建设的自备水源井。 二、取缔时间与期限:凡在取缔范围之内,无取水许可证或许可期限届满的自备水源井,一律在年6月10日前自行拆除或封闭。逾期不拆除或不封闭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强制拆除或封闭,并处罚款。对于具有有效取水许可证的自备水源井,将在取水许可期限届满后予以取缔。 三、取缔阶段 第一阶段(年6月10日至8月10日):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无取水许可证仍在使用、已停用、已接入自来水,可直接接入自来水管线的取用水户。 第二阶段(年8月10日至10月30日):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无取水许可证仍在使用、已停用,需重新接入自来水管线的取用水户。 第三阶段(年7月1日至10月1日):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有取水许可证正在使用、已停用的取用水户(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至年6月29日)。 四、做好供水服务,加强水资源管理。封井与接自来水两项工作同时推进,保证用水户正常用水。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3号)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本通告实施后,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原取得取水许可的用水单位一律不予以办理取水许可的延续,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新批自备水源井。 六、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有意扰乱正常工作,谩骂围攻取缔自备井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接受市民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年5月22日 编辑:崔学智 制作:巩建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