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37号)、《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1号)和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东至国界线,南至大亚木业,西至九号公馆,北至向阳街(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绥芬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内不再审批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止销售和燃用高污染燃料。新扩大范围内和新列入《高污染燃料目录》原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年10月31日前逐步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其他清洁能源或者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可作为过渡燃料使用;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市环保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罚款。 四、禁燃区内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在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中燃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市发改、工信、环保、住建、规划、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供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六、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加工、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各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管理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年6月12日 分享朋友:点击右上角菜单 选择发送给 朋友或朋友圈 北京看白癜风哪间医院疗效好北京治疗白癜风的需要多少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