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来到法院,大家都抱着解决纠纷的目的,可不说实话、谎话连篇、虚假陈述,这都什么操作?这些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也让法官非常“头疼”。一张来自绥芬河市法院的罚单让大家看看,虚假陈述的后果。事情是这样的这是绥芬河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原告是位于绥芬河市综合保税区的一家进出口公司,与被告杜某约定,原告提供收购资金,委托杜某在俄罗斯收购雪松子。原告称给被告杜某汇款万卢布,但原告只收到76吨松子,结算价格按每公斤卢布计算,76吨松子只价值万卢布,所以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同时返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然而原告却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汇款万卢布。一审法官开庭审理杜某仅承认收到万卢布预付款因原告证据不足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杜某又称收到了1万卢布预付款牡丹江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将其发回重审。重审杜某再次变更陈述内容称其收到原告预付款万卢布,一起简单的委托合同纠纷因为被告先后三次不同的陈述内容,严重干扰了司法审判活动,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对这种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绥芬河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杜某处以2万元的罚款。这一纸罚单,让杜某尝到了自己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该案经过再审,法院判处解除委托合同。划重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必须真实向法庭进行陈述,诚信地进行抗辩及举证,如果故意虚假陈述,捏造或者虚构事实,就会误导法庭,使案件的审理偏离正常的轨道,严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进程,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诚信是立人之本,诉讼参与人在接受法庭调查时,应当按照事实情况,如实陈述相关内容,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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