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绥芬河市警方依法对3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违法行为人白某、郭某、李某,不遵守政府发布的小区管控规定,于2月1日上午,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通过翻栅栏等方式,从各自居住小区擅自离开,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绥芬河市公安局依法对3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当前绥芬河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广大市民务必自觉遵守居家隔离的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不遵守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绥芬河市公安局 年2月1日 编辑:菲菲 审核:陈志国魏丽霞 发布:牡丹江市公安局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mdjg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