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中科 http://pf.39.net/bdfyy/bjzkbdfyy/180504/6213643.html 今日,辽宁两货车司机未如实报告“行程”,导致当地上百人感染,获刑四年。 疫情期间,四处走动的各位,你还敢不如实上报行程吗? 仔细解析庭审的结果,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国家都造成了极其巨大的损失。 辽宁大货车司机,年初不如实上报行程,获刑4年 绥中法院报道 事情发展脉络: 近日,绥中县法院对被告人贺某某、韩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贺某某、韩某因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庭审中,被告人贺某某、韩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年1月22日,被告人贺某某和韩某驾驶辽PC号大货车从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绥中县。二人得知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爆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去过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的行程进行报备。后被告人贺某某和韩某均被确诊患有新冠病毒肺炎,造成绥中县人被感染,人被隔离,全县陆续划定34个封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 绥中新闻报道 以上为这件事情的具体报道,接下来将从多方面解析这一报道,请耐心往下看! 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4年是否合理? 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案 我国对于传染病的防治的确是有着明确规定的,并且从年启用,如今已经有18年了。在这其中,对于个人责任这块的确有着明确的记载。如下图: 传染病防止法案第77条 两位货车司机毫无疑问属于“个人”,并且从别的地方带来了疫情,作为感染源实实在在地给他人人身造成了伤害(别人也感染了,说不定以后会留下后遗症)。 对于他人的财产也造成了损失,上百人感染,数千人隔离,虽说隔离期间的治疗、住宿等费用不用个人承担,但对于别人个体的收入以及后续的潜在治疗,的确造成了无法估计的损失。 综合以上两点,两位货车司机的行为的确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里,希望各位注意一下,应该是民事责任!!! 那么,民事责任又是什么呢?和耳熟能详的刑事责任的区别又是什么呢? 这里我们毕竟不是专业的律师,用非常简单的大白话讲: 刑事责任需要坐牢;而民事责任需要赔钱。(各位看官,自己分析吧) 但是这里的大货车司机直接获刑四年,进去坐牢。在考公热的今天,基本可以宣布这两位货车司机的嫡系后代和体制内无缘了! 传染病防止法案对于机构有什么约束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其实相对于个人和单位而言,传染病防治法更多的是针对医疗机构、地方各级政府等。 而我们普通公民,理应在疫情期间对各级部门实施监督,对于造成疫情传播的各单位、各机构,要积极向上级部门举报,以防疫情扩散对我们个人、对国家造成更大的影响。 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赋予我们的权利,也是这两位司机给我们的警示! 小规模疫情造成的损失竟然高达“1.5亿”! 正如上文提到的,在这波疫情隔离期间,征用了隔离场所61家,造成的损失高达1.5亿元! 这个数字代表着什么呢? 年绥中县财政收入 资料有限,暂时以年财政收入作为参考,这一小波规模的疫情支出直接占了年全年GDP的10%。 请注意一下,这只是GDP,是包括了房地产收入的,不代表政府的真实收入。(点到为止,不再深究) 我们再看看辽宁省的年财政预算的结语: 整个辽宁省最新财政会议都明确指出了过紧日子,确保养老金、债务等按时发放,不出现大的问题。 在这种地方财政压力非常大的情况下,各位还忍心因个人行为对社会造成这么大的损失吗? 疫情一日不结束,防控一日不放松。如果不想退休金都拿不到的话,就不要对国家造成进一步的损失了!!! 疫情重灾区的各位该怎么做呢? 首先,毫无疑问,正如新闻里所提到的: 一定要积极配合相关的防控行为,不要试图挑衅、破坏相关规定! 或许有些人为了回家的便利,试图隐瞒行程,不在网上进行相关的报备。 也有人为了生活所需,逼不得已想要逃离疫区,为了去挣钱。 总有那么一些理由,让大家试图逃避这种防疫规定,但这样做的后果你真的想过吗?你觉得你能承受吗? 两位司机有想过,没有报备行程,就直接要住四年牢房呢?大趋势下,是无法拒绝的! 为了自己、为了你的家人、同时也为了整个社会的大发展,请各位理性遵守相关规定,千万不要试图挑衅、冲击、破坏,逆流者通常都是孤独的且不被允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