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37号),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区部分区域实施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范围 黄标车是指尾气排放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车辆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车辆(国0汽油车和国0、国Ⅰ、国Ⅱ的柴油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时间 第一阶段:从年10月1日开始,沿河街、新兴街、新华街、文化街、长江路、花园路、通天路、山城路四街四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 第二阶段:从年1月1日开始,绥芬河市城区内(包括老城区、西城区和北山全部区域),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 三、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 对上述车辆违反本通告规定驶入限行通行区域道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年9月1日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