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4/1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今天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发布通报成都一确诊飞行员曾参加人婚宴

据四川省卫健委通报,川航1名国际货运航班飞行员14日22时22分确诊为入境输入病例。该飞行员高某,男,26岁,11月29日从洛杉矶飞抵成都,集中隔离,核酸检测阴性。期间,12月9日执行成都-济南-成都任务后,继续隔离至12月12日,自驾赴绵阳江油参加人的婚宴,12月14医院就医,CT异常,核酸检测阳性,随即确诊。目前,该飞行员所住成都市金牛区金域西岭小区已封闭。绵阳江油婚礼现场人员已在逐一排查隔离,江油铂金巴登酒店封闭。据了解,目前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相关方面正全力开展排查工作。

全面排查!河南三地检测出阳性!

近期

全国多地冷链食品出现新冠阳性

上周郑州一餐饮单位库存南美白虾外包装

抽检样本呈阳性

截至目前所涉人员及场所检测均呈阴性

进口冷链食品再敲警钟!

13日、14日河南三地先后发布通报

进口冷冻食品核酸检测呈阳性

去过这5地的人请立即核酸检测

新乡:原阳县福宁集镇王婆大虾火锅

济源:济源世纪酒店

濮阳:濮阳县东帅水产副食商行、华龙区波头集市场东海水产门市部、清丰县绿源菜市场红建干菜调料门市

新乡、济源、濮阳三地通报详情

新乡:进口南美白虾外包装呈阳性

年12月11日,新乡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接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通报涉事冷冻货品情况的函》。接函后,迅速对涉疫进口南美白虾流向,从业人员及密接人员等进行追踪排查,并对涉疫南美白虾进行核酸复检。

12月13日晚,接到原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该县在排查时发现福宁集镇王婆大虾火锅购买的此批涉疫南美白虾外包装一份核酸检测呈阳性,立即采取措施。截至12月14日早8:00点已对22名密接、密接的密接、相关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并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已采集涉事餐饮场所的外环境、餐具、污水及用品等样本16份,结果均为阴性。已对所剩余的该批货物进行封存,对现场环境进行了终末消毒。流入我市其他地区的该批次南美白虾,截至目前,没有发现阳性标本,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均为阴性。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新乡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市民,自年11月30日至年12月12日曾到访过原阳县福宁集镇王婆大虾火锅的市民,请自觉就近到具有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如有发热等不适症状,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新乡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年12月14日

济源:厄瓜多尔进口南美白虾呈阳性

年12月13日,济源示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郑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通报涉事冷冻货品情况的函》,该市在对厄瓜多尔进口南美白虾(批次:0319)协查时,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该批货物11月21日由郑州流入济源世纪酒店。示范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对涉事产品流向进行核查,对相关场所环境进行消毒,从涉事产品及外包装、环境、人员中采集样本27份,连夜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为切实筑牢疫情防线,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所有进口冷冻食品经营商户、饭店迅速开展自查,如有购进0319批次进口厄瓜多尔南美白虾,请立即向所在辖区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封存、流调、检测、消杀、隔离等工作。

二、请世纪酒店从业人员,以及11月21日以来到过世纪酒店的顾客及其密切接触人员,主动向辖区居委会(村、社区)报告,并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自觉到新冠肺炎救治中心(   

第三条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由洛阳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不得为其办理验收手续。

(二)既有住宅小区(建成、已投入使用):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具备固定停车位及电源条件的小区,符合统一建设条件的,建设企业应按照辖区人民政府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符合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的,个人可直接向所在地电力部门提出用电申请,由电力部门根据电容进行审核批复,实行“一桩一表”、分表计量。应急管理部门应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条件,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并纳入物业区域统一管理。申请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保障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无固定停车位、有电源条件的小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建立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目录,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集中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新能源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建设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时,应由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征求业主同意后实施。

无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可以引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小区内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方便居民应急充电。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格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准入管理,实行充电功率可自行调整、充电速率可调节的智能充电设施,本市安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均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第三章审批和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要求。

(一)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新能源充电桩需求登记与汇总报辖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地面加装改装、占用公共用地的,由辖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征得业主同意后,统一上报辖区人民政府,由辖区人民政府协调电力部门、辖区消防救援机构信息共享。

(二)无专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直接向办事处进行申请,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认定后,报辖区人民政府审批备案,由辖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安排建设。

(三)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居民小区的申请情况,涉及用电的及时向电力部门核实变电设备增容改造情况,涉及规划建设的应及时向住建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情况。电力部门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压减办电时间。对建设集中式共用充电设施的,涉及土建工程或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内;未设计土建工程和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内;新建个人充电设施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最多可延迟1个办电周期。

(四)住宅小区新建独立占地集中式共用充换电设施,首先应征得小区居民同意。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办理,相关部门应加快办理速度、简化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涉及临时占道、占用公共绿地、敷设电缆管沟挖掘等,视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计划。

第七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要求。

居民自用充电桩建设的,应符合电力部门、建筑、消防等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对享受财政奖补或参与运营的充电设施,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4-)要求,在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进行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复核和评估考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通过验收合格的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第四章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住宅小区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

(一)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范围。在政策和规定范围内,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运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个人或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建设进程。

(二)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维修、调试、检测)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包资质。

第九条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一)在辖区区域内由一家企业统一建设充电设施的,由所在地政府按照规定确定。

(二)企业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的,应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取得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条住宅小区共用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建立管理和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建立安全应急保障体系。设置充电站管理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在充电站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责任和提醒牌,明确充电细则、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当前充电桩可使用范围等。

第十一条各辖区安全主管部门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充电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违规用电、私拉电线、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加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监督管理。享受充电设施建设奖补金的公共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运营时间少于5年的,由主张奖补单位视情况追缴部分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奖补资金。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实施充换电设施建设奖励。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总装机功率KW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设施的公共用途充电桩群,按照省财政奖励资金的规定给予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第六章运营企业准入

第十四条运营企业的准入实行承诺公示制,发挥河南省级智能服务平台作用,所有申报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均需按照要求接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并开放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申报奖补资金的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准入:

(一)经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智能充电服务。

(二)遵守国家、河南省及洛阳市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拥有8名及以上持电工进网作业证的专职运行维护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四)需具备企业运营管理系统,对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储存,并接入省级智能充电服务平台。

第七章措施保障

第十六条对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市住建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均应建立报批报建部门联合审查审批制度。各级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办、电力部门对各自职能内承担主办责任,要按照优化服务、简化流程的要求,推动洛阳市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5年。

一些依据的条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36号(十六)加快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全省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不得为其办理验收手续。老旧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实施改造的,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占比不低于10%。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条件,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对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应积极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装手续。已有停车位的业主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安装便利条件,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及时出具安装意见,不得收取需量(容量)电费;物业管理机构拒不出具相关意见的,由当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落实。(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30号

(二)加快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

各地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充电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

对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73号

(二十一)明确安全管理要求。

各地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

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洛阳发布最新征地补偿安置通告

(网站截图)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年度第九批

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38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办事处枣园社区等2个街道、3个社区集体农用地13.公顷(耕地12.公顷、其他农用地1.公顷)、建设用地16.公顷。以上共计土地30.公顷,拟作为洛阳市实施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下沟社区旱地、村庄,西至衡山路辅路,南至枣园社区林地、下沟社区村庄,北至枣园社区旱地、下沟社区旱地。

地块2-1:东至周山大道,西至洛阳亿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盈驰精密齿轮有限公司,南至西工区下沟社区居民点,北至老城区中沟社区。

地块2-2:东至周山大道、西至西工区下沟社区居民点、南至湹涧大道、北至西工区下沟社区居民点。

地块2-3:东至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西至西工区大路口社区居民点,南至洛阳市正基置业有限公司汉宫花苑,北至洛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地块2-4:东至周山大道、西至西工区下沟社区居民点、南至西工区大路口社区耕地、北至湹涧大道。

地块2-5:东至河南省物资储备管理局处、西至西工区大路口社区居民点、南至郑州铁路局用地、北至湹涧大道。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枣园社区集体土地1.公顷,其中农用地1.公顷(耕地1.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拟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下沟社区集体农用地3.公顷,其中耕地2.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

拟征收西工区洛北街道大路口社区集体土地25.公顷,其中农用地8.公顷(耕地8.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16.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住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6号)规定执行,红山街道枣园社区和下沟社区补偿标准为万元/公顷,洛北街道大路口社区补偿标准为.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

红山街道办事处枣园社区和下沟社区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万元、社会保障费用.万元),洛北街道大路口社区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2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万元、社会保障费用.万元)。

以上合计征地补偿总费用为.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分别与西工区红山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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