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4/3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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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各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效阻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蔓延,筑牢我市疫情防控安全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现对各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进行依法惩处有关规定如下:

一、偷越国(边)境组织者、参与者、非法入境人员接收者以及走私组织者、参与者,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如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三百二十一条、三百二十二条,构成犯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疫情期间,海关、边检、铁路车站一线作业人员,报关代理人员,甩挂作业、消毒人员,司乘、装卸、票据交接人员等口岸作业人员违反闭环管理规定,擅自离开作业区域、集中住宿场所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能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拟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疫情期间,被行业主管部门粘贴封条的车辆,擅自在市域内流动及司乘人员擅自下车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能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拟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本土疫情城市旅居史,或与上述地区人员接触的未主动向社区(村)、住宿宾馆和单位报备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能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拟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过公告确诊行动轨迹,明知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有密切接触或同一轨迹的人员,未主动向社区(村)、住宿宾馆和单位报备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能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要求严格执行居家健康管理、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管控期间私自外出活动的人员,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能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如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疫情期间,擅自接诊发热病人的卫生室、诊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能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疫情期间,需暂停营业的行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违规经营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能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疫情期间,个人、企业违反防疫要求擅自举办或承办3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能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公共场所违反防疫规定聚众打麻将、打扑克、赌博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能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未按照市防疫要求举办红事、白事、宴会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能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提醒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和要求。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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